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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诚心办案的好法官
——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执行夫妇共同信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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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24 14:33:32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夫妇是我院重点信访化解对象,系我院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夫妇因未立即拿到执行款而多次来访、闹访。经信访工作人员与执行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走访,了解双方的实际生活、财产情况,细心办案的法官查实到被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在执行阶段出卖车辆,尚有部分车款,及时冻结账户,在信访人员和执行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李某某夫妇息诉罢访。     

信访人李某某(男,19661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张井村,现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小刘村,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柳某某(男,19737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沿庄镇东禅房村,系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因于柳某某雇佣李某某为其帮工。20121116日下午,在静海县子牙产业园某公司院内,柳某某雇佣李某某和另一名工人为其货车上的货物进行固定捆扎,经双方协商,柳某某支付李某某及另一人共60元。该货车上的货物顶部距地面3-4高,在捆绑货物过程中,李某某在未有任何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从货物顶部跌落摔伤,初步诊断为左跟骨粉,经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为X10)级伤残。

我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时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雇员其本身对安全疏以防范,将其在从事临时性雇用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完全转嫁给被告显失公平,故原告对自己疏于安全防范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被告柳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计款人民币39826.31元。

二、信访心态——急执行,来闹访

李某某胜诉后于2013108日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后李某某夫妇每天来访,哭闹要求尽快执行,甚至滞留法院长达5天,对于他们而言数额不小的赔偿款已经成为其度过难关的救命钱。

三、化解举措及效果——用心办案,满意而归

初次接触时,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倾听其来访意图,并向其解释执行办案程序,尽力缓解其焦急情绪,并将来访人的请求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督促其尽快办理。执行款不到位,来访人“心结”始终打不开,“给他干活儿受伤了怎么能不给钱看病啊!”,来访人虽然不再哭闹但是仍旧每天来访,经过深入了解,我们知悉李某某夫妇属外地来津务工人员,生活困难,如果赔偿款执行不到位将影响其伤势治疗,甚至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信访工作人员将其列为重点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对象,联合执行承办法官制定解决方案。

一方面,信访人员加强与来访者进行沟通、释法;另一方面,执行承办法官加快执行步伐,多次查询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当在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也没有可执行的房产,同时,被申请执行人称货车变卖款也都用于还账,执行陷入僵局时,承办法官徐文胜没有因此终结此案,而是敏锐地发现柳某某所称7万元的卖车款与其市场价格有出入。为查证事实,保障执行款尽快落实,徐文胜法官第一时间赶赴河北沧州市南皮县,找到车队负责人详细询问柳某某货车情况,并了解到柳某某名下的货车实挂靠在南皮县茂源汽车运输队,柳某某已将车卖与他人,价款为94000元,与柳某某所说的7万元相差不少。已发现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向被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下达了“最后执行通知”。此时,信访工作人员也积极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在执行法官与信访法官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信访人刘某某来领取执行款时,握着法官的手说:“感谢为老百姓诚心办案的好法官啊!”

四、本案成功化解的启示

启示一:加强沟通,增进申请人对执行难度的理解。在申请人的内心深处,总是误认为执行法官的主观努力,是自己权益能否实现的主要因素,而忽略了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和履行能力才是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因素。执行承办人首先该做的,是把这种“决定因素”的道理不厌其烦地反复讲给申请人,使他们真正理解什么是诉讼风险,真正认识自己曾经的行为风险,从而缩小其期望值与现实的距离,取得他们对执行难度的理解和对执行不到位的谅解,减少因不理解而造成的无理访、重复访的情况。

启示二:案件执行工作要扎实,不留死角。对被执行人的账户、房产、车辆及其他可能的财产都逐一核查、不断地核查。

启示三:工作中,对人对事都要诚恳面对,赢得信赖。不躲避当事人,真诚地接待每一次来访,包括打来的电话,主动地、勇敢地告诉当事人自己的工作电话甚至手机号码,显示沟通和面对的诚意。

 

(静海法院立案庭董学工、李月兰供稿 编辑:焦春霞)

责任编辑:静海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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