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静海法院对
污染环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4-24 14:41:22 打印 字号: | |

2011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做了重要修改,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的认定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4年以来,静海法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8件,处理被告人36名,被告单位1家。其中,2014年度,我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4件,处理被告人21名,被告单位1家;2015年第一季度,我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4件,处理被告人15名。

现将我院自2014年该类案件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一、被告人性别及年龄

2014年被依法处理的21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其中,21-30岁和31-40岁各有3人,各占14.3%41-50岁有9人,占42.9%51-60岁有4人,占19%60岁以上有2人,占9.5%

2015年第一季度被依法处理的15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其中,21-30岁和31-40岁各3人,各占20%41-50岁和51-60岁各有4人,各占26.67%60岁以上有1人,占6.66%

综上,我院刑一庭处理的该类案件犯罪主体性别及年龄特征较为明显,以中青年男性为主。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

该类案件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2014年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数为19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0.5%;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人数为2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5%

2015年第一季度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数为19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0.5%;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人数为2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5%

三、被告人的户籍地

2014年已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户籍地在静海本地的为15人,外省市的为6人;2015年第一季度已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户籍地在静海本地的为5人,外省市的为10人。因此,此类案件被告人的户籍地无明显规律。

四、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我院对污染环境案件的量刑幅度把握比较严格,以此来形成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高压态势。

我院刑一庭2014年度依法处理的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1人被判处实刑,10人被判处缓刑,1个被告单位被单处罚金。

2015年第一季度我院刑一庭判处此类案件的具体为4人被判处实刑,11人被判处缓刑。

五、污染类型

在我院2014年审判的此类案件中,涉案污染源以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为主,共12件;非法排放废酸1件;未采取保护措施致危险化工品渗漏的1件。我院2015年第一季度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案污染源中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2件;非法排放废酸2件。由此可见,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依然严重,涉案比重不减,且非法排放废酸污染有增长趋势。

 

 

(根据刑一庭报送材料整理编辑:焦春霞)

责任编辑:静海法院审管办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