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做了重要修改,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的认定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4年以来,静海法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8件,处理被告人36名,被告单位1家。其中,2014年度,我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4件,处理被告人21名,被告单位1家;2015年第一季度,我院刑一庭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4件,处理被告人15名。
现将我院自2014年该类案件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一、被告人性别及年龄
2014年被依法处理的21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其中,21-30岁和31-40岁各有3人,各占14.3%,41-50岁有9人,占42.9%,51-60岁有4人,占19%,60岁以上有2人,占9.5%。
2015年第一季度被依法处理的15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其中,21-30岁和31-40岁各3人,各占20%,41-50岁和51-60岁各有4人,各占26.67%,60岁以上有1人,占6.66%。
综上,我院刑一庭处理的该类案件犯罪主体性别及年龄特征较为明显,以中青年男性为主。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
该类案件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2014年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数为19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0.5%;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人数为2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5%。
2015年第一季度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数为19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0.5%;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人数为2人,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9.5%。
三、被告人的户籍地
2014年已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户籍地在静海本地的为15人,外省市的为6人;2015年第一季度已被依法处理的被告人中,户籍地在静海本地的为5人,外省市的为10人。因此,此类案件被告人的户籍地无明显规律。
四、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我院对污染环境案件的量刑幅度把握比较严格,以此来形成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高压态势。
我院刑一庭2014年度依法处理的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1人被判处实刑,10人被判处缓刑,1个被告单位被单处罚金。
2015年第一季度我院刑一庭判处此类案件的具体为4人被判处实刑,11人被判处缓刑。
五、污染类型
在我院2014年审判的此类案件中,涉案污染源以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为主,共12件;非法排放废酸1件;未采取保护措施致危险化工品渗漏的1件。我院2015年第一季度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案污染源中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2件;非法排放废酸2件。由此可见,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依然严重,涉案比重不减,且非法排放废酸污染有增长趋势。
(根据刑一庭报送材料整理编辑:焦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