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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法院交通事故专门审判庭与交警支队联席会议机制再出成果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与赔偿保障实现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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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07-17 23:22:53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下午,静海法院交通事故专门审理庭的承办法官又接待了一起事故当事人前来申请诉前保全案件。2017年4月16日,郑某与刘某在一小区内发生一起轻微刮蹭事故,因说话语气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保险公司在定损后要求刘某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但刘某不同意,还向郑某要其他损失,后交警无奈向双方下发了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在责任认定书下发后三日内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逾期则将事故车辆放行。

双方来到法院,刘某要求法院将郑某车辆保全,在负责保全法官分析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又询问刘某还有其他什么项目损失,刘某回答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每天打的上下班,在得知刘某工作单位后及居住小区后,法官告诉刘某普及型交通工具费用法院支持,即公交车,而且需诉讼解决,需到法院往返若干次,刘某表示这还耽误上班时间呢,法官抓住这个机会,反复向刘某做思想工作,又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刘某自己到4S店修车,由保险公司负责结算,得知结果,刘某当即表示同意,并表示不再申请保全,双方握手言和。

2017年4月3日19时许,华源线材厂职工李某与李某某在下班途中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为借用杨某某,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李某在李某某住院期间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李某某出院后,调解未果,交警下发了责任认定书和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李某某如不同意放行李某驾驶车辆,则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李某某到法院后,负责法官分析案情,并告知李某某因事故车辆是李某借用杨某某的,按照规定如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则李某某还应向杨某某赔偿损失。同时,法官当场联系李某,通过电话交谈,讲明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李某当即表示尽快和李某某协商,5月2日,双方来到法院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交强险以外损失40000元,并当场履行,交强险以内损失由李某某治疗终结后通过诉讼与保险公司解决,同时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2017年2月10日,九江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静海区崔杨路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后,双方到法院协商事故车辆是否放行问题,经了解,九江某物流公司为大型物流公司,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也有实力,在法官分析案情后,受害人家属表示不影响物流公司车辆正常营运,由物流公司向法院交纳一定保证金,不再申请保全事故车辆,双方表示互相理解并达成协议。

以上是静海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与交警队就事故车辆保全双方对接程序联席会议后成功解决的又一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纠纷。

静海法院与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联席会议已延续了多年,每年都定期和不定期的举行会议研讨和交流,就新的法律、政策、办法的实施及贯彻进行研究对接,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应对,这个做法已经形成了一个长效机制,经过多年的协调,使事故诉讼量一直保持在5%以内,有效的缓解了因审判人员不足造成的压力。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删除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6年7月29日起,对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各办案单位不再责令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

对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各办案单位责令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已收取担保金或因未提供有效担保不予放行车辆的,及时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在提示受害方可采取财产保全形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后,返还担保金或放行车辆。对2016年7月29日前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截至2016年7月29日,各办案单位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已收取担保金或因未提供有效担保不予放行车辆的,仍按原有文件执行;尚未责令有赔偿责任人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不再执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规定下发后,交警支队及时告知静海法院交通事故审理庭,双方第一时间召开联席会,研究制定方案,双方决定,在责任认定书下发同时,告知事故当事人三日内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事故车辆的扣放由法院决定,并由负责法官直接通知事故民警,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交警支队事故科代收。

截止到目前,静海法院共接待申请诉前保全事故案件120余起,双方当事人持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到法院后,负责法官分析伤情、责任认定、保险额度以及车辆价值等,向事故双方释明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使事故当事人稳定了心情,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对保险额度足的事故,法官做好加害人的工作,给受害人交纳部分住院押金,保证受害人的继续治疗;保险不足的事故,考虑事故车辆的价值,双方协商交纳住院押金或向法院交纳保证金,受害人同意将事故车辆放行,在作好手续后,法官通知交警放行事故车辆。

提供上述细致的工作,目前该类事故车辆诉前保全化解工作在有序进行,这样的工作举措凸显了下列效果:

一是部分解决了事故受伤人员治疗费用问题;二是保证事故当事人肇事车辆正常使用及运营问题;三是解决了诉讼中当事人出庭问题及赔偿问题;四是化解了事故双方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调解,也减少了部分诉讼量。

核稿:董学工 编辑:南绍宝 摄影:刘艺瑶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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