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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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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28 08:56:14 打印 字号: | |
  静海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少年是民族的明日希望,是国家的未来栋梁,少年强则国强。教育培养好未成年人,对于祖国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上升态势并且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013年重庆一名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电梯内无故凶狠地殴打一名一岁半的男童;2014年四川一名 15 岁少年因琐事杀害同村两名 6 岁女童;2015年江西一名初二女生被同龄其他女生殴打,短短99秒内被连扇30多记耳光,肚子和腹部被重踹,头发被大力撕扯。类似的事件在未成年人中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等特点,我们不得不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为对象展开调查研究,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特点形成的原因,以期更好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于未然。

一、静海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文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即结案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从案件数量、犯罪人数、案由、年龄等方面归纳梳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并从中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规律。

(一)案件数量

  表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及罪犯人数与全部刑事案件数、罪犯人数对比

项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七年总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 28 34 43 29 26 20 14 194

全部刑事案件数 454 482 573 539 583 638 725 3994

未成年罪犯人数 40 57 76 44 46 39 18 320

全部犯罪人数 686 705 835 772 861 936 1030 5825

近七年来,静海法院共办理刑事案件3994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为194件,占七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86%;静海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七年的总数为5825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320人,占七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5.50%。

表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罪犯人数占比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在2010年至2012年逐年增加,到2012年达到一个小高峰,2013年至2016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被告人人数有所下降。总体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呈下降趋势,反映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案由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对于一般犯罪,十六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临界值,但对于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特殊犯罪类型,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即应负刑事责任。

表三: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抢劫 盗窃 故意伤害 抢夺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30 15 10 3 2

表四: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盗窃 抢劫 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46 16 14 7 5

表五: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盗窃 抢劫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32 10 8 4 4

表六: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盗窃 抢劫 寻衅滋事 抢夺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2 9 8 4 1

表七:2014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抢劫 盗窃 强奸 介绍卖淫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 7 3 3 3

表八: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聚众斗殴 抢劫 寻衅滋事 盗窃 故意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13 11 5 4 2

表九: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

1 2 3 4 5

犯罪类型 抢劫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9 2 2 2 1

2010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前五位犯罪类型中,聚众斗殴罪六年稳居榜首,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和抢劫罪居于第二、第三位,犯罪人数相差不多。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位于第二梯队,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触及的犯罪类型。

(三)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情况

表十: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案件数量情况

表十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案件占比情况

2010年至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所占比例均在85%以上,2011年更是高达94%,2014年和2016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虽有下降,但比例仍高达70%左右。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七年平均数为25件,单独犯罪案件平均每年4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多、比例大,这也恰恰反映出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伙,起哄闹事的特点。此外,调研中还发现,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的起因多为二人因小事产生矛盾,双方互不忍让,纠集他人打架出气,以致触犯刑律。

(四)年龄分布

表十二: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分布

项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七年总数

17周岁 24 40 31 21 16 7 12 151

16周岁 15 16 37 24 26 24 3 145

15周岁 1 0 2 3 3 1 1 11

14周岁 0 1 6 2 1 4 2 16

各年龄总数 40 57 76 50 46 36 18 323

16-17周岁比例 98% 98% 90% 90% 91% 86% 83% 92%

14-15周岁比例 2% 2% 10% 10% 9% 14% 17% 8%

未成年人犯罪80%以上集中在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是叛逆的青春期少年,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往往容易冲动,力量和胆量都较十四五岁的孩子有所增长,故十六七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年龄段。

(五)性别情况

表十三:未成年被告人性别情况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七年总数

男 36 52 71 46 41 36 18 300

女 4 5 5 4 5 3 0 26

总数 40 57 76 50 46 39 18 326

男孩比例 90% 91% 93% 92% 89% 92% 100% 92%

女孩比例 10% 9% 7% 8% 11% 8% 0 8%

2010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男性所占比例多数年份超过90%。男孩子和女孩子与生俱来的性别特质、后天形成的社会定位均大相径庭,在成长过程中,男孩子崇尚力量,胆子大,喜欢以武力解决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中,男孩子的比例远远高于女孩子。

(六)判处刑罚情况

表十四: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处罚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2010年至2016年的七年来,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9.7%,占了将近一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宽大处理的原则。其中,被判处缓刑的又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93.6%。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以缓刑为主要形式。在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53.5%,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占了较高比例,七年总数已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4%,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特点及原因分析

由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多以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例较高的案由为聚众斗殴、抢劫、盗窃等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与未成年人易怒、易冲动,且喜好拉帮结伙的性格有直接关系;二是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影响。多数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竞争能力,谋生手段单一,大多从事体力劳动或个体经济,其工作时间和收入都不固定,谋生压力大,加上文化水平有限,往往无暇、无力顾及孩子的教育。尤其是“问题孩子”多出于“问题家庭”。很多孩子没有正常的和父母双亲一起生活,单亲抚养、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其他家庭(族)成员抚养、独自生活或其他方式生活。这样的家庭使孩子缺乏来自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精神关爱和生活照顾,有些孩子甚至要以偷、抢为谋生手段。

(二)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化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

近几年,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逐步转变,由原来的单一犯罪转向团伙化犯罪,在人数上以 3 到 5 人为基础,较大的团伙能够达到 10 人以上,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团伙化共同犯罪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喜欢拉帮结伙壮胆闹事,“人多力量大,法不责众”的误区严重,聚众斗殴犯罪多是此种情形;二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犯罪动机上具备突发性,多数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初都没有考虑到后果,作案时没有细致的准备,往往是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诱发犯罪,有时特定的情境刺激会引发多名未成年人情绪上的共鸣,进而形成了团伙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为十六七岁的男孩

叛逆期的年龄加上“男子汉”的面子和力量,使十六七岁的男孩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主体。生理方面,青春期的男性激素水平不稳定,烦躁、易怒的情绪经常出现;心理方面,青春期男性争强好胜,对挫折缺少化解的经验与方法,加上自控能力差,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遇不顺心的事,就易采取极端的手段。有些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多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外在原因是暴力信息对未成年男孩子的影响。影视作品宣扬的个人英雄主义往往带有暴力倾向,对男孩子极具蛊惑力。他们自身尚不具备正确判断某种行为危险性和后果的能力,极容易形成对暴力行为的崇尚心理,一旦有机会去模仿或实践,极易变成违法犯罪的愚蠢行为。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非监禁刑占很大比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监禁刑旨在通过将犯罪人限制在特定场所进行集中改造,从而使犯罪人体会到犯罪的代价。但监禁刑因其封闭性且无法完全隔离不同情况的犯罪人,使得交叉感染、再社会化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更容易受其他犯罪人的误导引发模仿成年人罪犯。同时,在未成年罪犯人身上适用监禁刑更易产生标签效应,即使在监所里做好了教育改造,再回到社会时也会因标签的存在而对今后的成长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非监禁刑的适用则能有效的防止这些消极影响,更好地完成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

三、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法院、家庭、学校、社会各方联动,共同努力。具体来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法院首先要严格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重视法庭教育,真正让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其次要把惩治犯罪和矫正、预防犯罪紧密结合起来,掌握好宽严的分寸,当宽必宽,扩大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当严也绝不枉法放纵,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再次要避免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的交叉感染,严格落实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理、分开羁押的制度;最后要做好帮教工作,关心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和生活,发动全社会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等具体困难,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失足青少年的局面。

第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抚养未成年人,更应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强化父母与孩子的交流,尤其要注意交流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孩子能够理解认同的方式进行交流。父母的言行对子女的影响很大,父母应自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要求子女不做的,自己要先不做。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子女。同时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第三:未成年人在学校所处的时间最长,学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尤其深远。学校一定要强化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学校学习中,校方应制订出相应的法制课程和德育课程,可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参观法制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录像、主题教育电影,模拟法庭,法制知识竞赛,召开主题班会等,来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以唤起学生对自我行为的反思,同时开设心理辅导课,帮助心理有问题的学生,以此来完善学生的心理健康,促使学生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疏导与矫治。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因社会环境造成的,未成年人最终还是要从学校和家庭的怀抱中走入社会,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强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外,还要优化社会环境。要以公安、文化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为基础,对游戏厅、网吧、台球室、KTV、歌舞厅等场所进行联合整治和监管,限制这类场所在学校附近的分布数量,取缔涉不健康或违法内容的娱乐场所。社会主管部门还要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文学、健身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场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内容积极的电影、文艺作品,为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把青少年的闲散精力和时间吸引到对身心有益的正当活动中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努力,需要社会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关注,对于留守儿童、孤儿、流浪儿,社会福利部门应为他们解决生活、教育等问题,让他们不必因为生活的压力而萌生犯罪的念头。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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