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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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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25 16:46:20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原告(自诉人)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人)有答辩的权利,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提起反诉(刑事公诉案件、行政诉讼除外)的权利。

2、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辩护人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收集(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除外)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质证的权利;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5、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告人有委托他人或自行进行辩护的权利。

6、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及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7、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有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村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有阅读法庭笔录的权利,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9、对生效法律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0、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有下列义务 :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

2、经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庭;

3、在法庭上发言、陈述、辩论(辩护)须经法庭许可,陈述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诬陷人或进行人身攻击;

4、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6、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静海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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