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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案登记制一周年
静海法院实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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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23 17:12:12 打印 字号: | |

实行立案登记制一周年 

静海法院实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常态化

201551后,静海法院全面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至今已整整一年。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最高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方便诉讼的一项强有力举措,使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经历了一场迅猛、彻底的改革。

我院也不例外,实行立案登记制一年来,静海法院面对的案件量、工作量大幅变化,截止到201651日,立案收案数量由10561件增加到12422件,增幅近20%。其他职能上,速裁各类案件793件,不予立案审查与裁定21件,适用督促程序办理支付令案件8件,刑事自诉、行政立案审查及申诉、申请再审审查62件。任务量之大,前所未有。为缓解工作量陡增和人员不足的矛盾,静海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创新内部管理方式。案多人少是法院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困扰,立案登记制操作,在增量不增人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增设服务窗口,按立案环节合理配置人员及其职能等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实现了有效应对。比如将立案收费窗口、材料审查窗口、程序录入窗口、证据补充说明与解释窗口进行分离和任务上的重新配置,立案“一站式”运作明显,通畅便捷的作用得以高效发挥出来。

二、通过信访和诉讼服务的咨询、解答,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选择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渠道。如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还有涉及国家政策、退伍军人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奖惩等明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通过解释,指导当事人去找正确的解决渠道,减轻立案窗口的应对压力。

三、导诉前移,凸显与当事人的直接对接。让当事人一进门的第一站,即直接看到的是导诉台,并通过导诉首先厘清当事人来法院干什么:应诉、开庭、找法官,还是立案、申请执行等等,弄清目的与来历,再予分流指引,使确来立案的当事人准确到位指定立案窗口,不是来立案的,不会“混杂到”立案人流中去,做到泾渭分明、不相干扰,保证了立案秩序和效率。

四、繁简分流,发挥快捷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立案庭设立的速裁组,把小额诉讼、起诉前双方即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或确认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协议效力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诉讼等简易程序案件,由速裁环节及时介入,积极化解,起到了一定的分压作用。

五、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依法不该立案的坚决回应。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依法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当事人不听解释,固执、蛮横,不给立案不干或者缠诉的,庭长专司其责,亲自当先,不能使窗口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体现耐心而坚持原则,决不让不适当的、非司法性质的问题盲目进入审判程序,充分体现登记立案的甄别、引导作用。

六、引入多元化解矛盾机制,努力破解纠纷数量压力。经过和区司法局的多次协调,在立案服务大厅设立了“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承担诉前调解、庭后和执行和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确认案件以及各类纠纷的咨询和解决途径的指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还将会大幅攀升,为了进一步落实好立案登记制,静海法院还将继续创新工作机制,在立案网络化、信息化方面,立案服务机制和立案监督机制方面下大力气,以求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更加完善地履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职责。

 

 

(研究室供稿  核稿:董学工  编辑:吴江 摄影:南绍宝)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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