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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拒执罪适用典型案例
“拒执罪”重压之下得以
执结一起长达八年交通肇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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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11 17:32:50 打印 字号: | |
  拒执罪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给“老赖”造成很大压力,往往就是在这种重压之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是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能够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近日,静海法院巧妙运用拒执罪,成功执结了一起长达八年的交通肇事案。

【案情回顾】

  2010年的2月,京沪高速上静海辖区内发生了一场车祸,郑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后两车分别与高速防护栏相撞,造成赵某车上乘车人汪某(赵某丈夫)、郑某及其车上乘车人李某(郑某妻子)等乘车人受伤和两车及公路设施损坏。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沪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某在医院治疗结束后,曾就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与郑某进行过多次沟通,后协调未果,将郑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静海法院先后作出了(2010)静民初字第3215号、(2010)静民初字第3216号、(2011)静民初字第4454号三份民事判决书。而被告郑某仅仅履行25000元,之后便以各种借口推脱、逃避。

  上述三份判决书共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夫妇共计122000元。共判决被告郑某赔偿汪某夫妇其余损失1073655.75元,减去其已经给付原告的25000元,郑某还需赔偿汪某夫妇二人共计1048655.75元。

【执行过程一度陷入困局】

  三份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汪某夫妇即向静海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总标的额约104万元。法院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承办人同时按判决书写明的被执行人住址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线索,当地法院回复未查到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后经承办人多次与汪某夫妇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沟通,在承办人的耐心解释下,原告同意三个案件一次性给付60万元,可和解结案。但被执行人郑某只同意三个案件共赔付50万元,且要分期履行,即每年给付10万元。双方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承办人多次联系当事双方,希望通过明法释理,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但被执行人电话打不通,传唤也不到庭,执行再次形成僵持状态。

【被执行人离奇失踪】

  原告多次致电法院,询问被执行人下落和案件执行情况,但被执行人始终杳无音信,承办人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一方面安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怀着一颗维护公平正义的心继续全方位、多角度的开展工作。为查找郑某的下落,案件承办人远赴外地到判决书载明的郑某的住址进行查询,又根据身份证号委托其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郑某下落。均未如愿。时间一长,汪某夫妇因巨额医药费、护理费和严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越发不信任,两次来法院采取悬挂横幅标语、横卧堵塞机关大门等方式闹访、缠访。

【法网恢恢,柳岸花明】

  静海法院在清理和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中,承办人经过多方排查,多处走访,利用各种手段,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终于获得了郑某的位置信息,得知其在与他人合营一家餐馆,且占该店股份的三分之一。但是,承办人到达餐馆后,又一次扑空,狡猾的郑某早已离开,退股并分得股金52000元。

  遭此困难,承办人并没有灰心,仍始终坚信被执行人难逃法网。

  深入调查得知,自案发后至今,郑某夫妻再未回过浙江原籍居住,而是辗转山东、云南、浙江温州等地经营生意。从调取郑某及其妻子银行信息及账户资金流量上看,在案件转入执行后二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为455923.52元(郑某为6766元,郑某妻子为449157.52元),郑某的银行账户几乎不见活动,全由其妻李某的账户收支。狡猾的郑某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妻子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的义务,情节恶劣。虽然在调查期间郑某的父亲在其村、镇领导的说服下,替郑某给付了50000元赔偿款,但其后就以生活困难为由不再履行。本来答应由他代替其子来法院进一步协商,后经联系,一再推脱。

【拒执罪下“老赖”和解履行】

  综合以上情况,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郑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其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本应自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到处藏匿,拒绝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议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在被执行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找到了郑某的下落并成功将其传唤到当地法院,后押回静海看守所羁押,依法对郑某进行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将其逮捕,在拒执罪巨大心理压力之下,案件承办人去看守所提讯时,郑某主动请求达成还款协议,由其父再次代为给付50000元,剩余款项由郑某每月给付3000元。

  郑某被取保后,开始几个月尚能按协议给付执行款,后便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汪某的委托律师到法院请求为其出具律师调查令,调查郑某夫妻的财产情况,案件承办人也多次和郑某取得联系,讲述拒执犯罪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使郑某终于认识到了再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认识到了其行为将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并表示了悔罪。经与汪某夫妻协商,他们同意扣除郑某已给付的款项,再一次性给付400000元便可结案。之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共同来到法院,按照协商内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使这起历经八年的交通肇事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一起“老赖”在拒执罪的强大压力下,主动达成和解协议,成功执结的经典案例。今后,为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静海法院将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充分运用刑法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划出底线,震慑老赖。让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静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9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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