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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解民营企业特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专业化审理机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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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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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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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
——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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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认缴出资未届期,却允许公司公示其已经实缴出资,则应以公示的出资日作为判断股东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缴出资日
——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钜标等股东瑕疵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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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反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期货居间人和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的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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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欺诈投资者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投资者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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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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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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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解决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难题
——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