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范宏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津0118刑更10号
罪犯范宏君,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4号。2023年3月3日,本院以罪犯范宏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3年8月21日,罪犯范宏君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步审查,罪犯范宏君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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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