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津0118刑更10号
罪犯范宏君,男,1982年1月14日生于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0114733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4号。2021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5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23)津011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范宏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现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范宏君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公安医院对罪犯范宏君的病情进行鉴定。2023年8月30日,天津市公安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疾病鉴定审查意见,不建议对罪犯范宏君保外就医。
本院认为,经依法对罪犯范宏君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医院诊查资料及本次鉴定时的检查情况、鉴定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罪犯范宏君经司法鉴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范宏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