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俊明不予收监执行一案的公示
(2023)津0118刑更9号
罪犯王俊明,男,1965年2月25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5022544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四党口中村二区永春胡同中段15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朝阳街道梅江小区14-1-201。
罪犯王俊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王俊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3年2月10日,因罪犯王俊明患有结肠恶性肿瘤,需要保外就医,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天津市静海区社区矫正中心执行。同年6月21日,执行机关天津市静海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认为王俊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书面建议本院将其收监执行。我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王俊明再次因病住院治疗并向本院如实报告。本院委托天津市公安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天津市公安医院经诊断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因王俊明患有结肠恶性肿瘤建议对其保外就医的鉴定意见。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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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