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金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静执字第1142号),因被执行人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金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借助社会之力,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马圈镇政府南侧104国道武落路口。
组织机构代码:71284648-5。
法定代表人:郭玉富。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未履行标的金额为918067元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悬赏范围。
悬赏执行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22-68638067 岳法官
022-68627001 沈法官
特此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