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叶远英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津0118刑更13号
罪犯叶远英,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永合村上地组,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杜家庄村147号。2022年2月25日,本院以罪犯叶远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5月16日,因罪犯叶远英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0月16日,因罪犯叶远英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将其收监执行。2023年10月17日,罪犯叶远英被收监执行至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2023年11月17日,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向本院书面通报罪犯叶远英早孕。本院经初步审查,罪犯叶远英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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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