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肖洪伟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津0118刑更14号
罪犯肖洪伟,男,1987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民生街新村9排14号。2023年11月7日,本院以罪犯肖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1月9日,罪犯肖洪伟以自己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步审查,罪犯肖洪伟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联系人:陈金清
联系方式:022-68627689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