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津0118刑更15号
罪犯李明,男,1981年1月15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1011506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西贾口村浙江路5排14号。2022年6月27日,本院以罪犯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1月3日,因李明被天津市公安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离术后,腹主动脉、右骼总及骼外动脉夹层。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第三条第五款,李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院经初步审查,罪犯李明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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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