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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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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8 17:47:46 打印 字号: | |

20230118刑更15

罪犯李明,男,1981年1月15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1011506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西贾口村浙江路5排14号。2022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24月19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2627日本院作出(2022)津011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罪犯李明2023年11月3日天津市公安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离术后,腹主动脉、右骼总及骼外动脉夹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明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十二月二十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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