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8执悬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韩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津0118执1764号),因被执行人韩志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借助社会之力,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志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国强里16号楼2门201号。
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082158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未履行标的金额为173878.13元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悬赏范围。
悬赏执行公告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22-68627528 岳法官
特此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