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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张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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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2:16 打印 字号: | |


(2024)津0118刑更12

罪犯张杰,女,1989年8月24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0824536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聚贤楼5-2-401,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馨园小区33-1-1103。2023年3月15日,本院以罪犯张杰犯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3年3月28日判决已生效。2023年3月29日,因张杰怀孕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张杰女儿王沐妍于2023年10月22日出生,于2024年10月22日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结束。2024年9月18日,经天津市静海区医院诊断为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大于10000mIU/ml,宫内早孕。张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步审查,罪犯张杰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联系人:明海荣  赵怀坤

联系方式:022-68627906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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