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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闫纪伟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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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6 17:20:25 打印 字号: | |


(2024)津0118刑更14

罪犯闫纪伟男,汉族,19901113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11132310,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建设村新贵胡同162024年8月16日本院以罪犯闫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闫纪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4日闫纪伟以患有严重糖尿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初步审查,本院已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联系人:魏克东、田琳

联系方式:022-68627691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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