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8刑更14号
罪犯闫纪伟,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11132310,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建设村新贵胡同16号。2024年8月16日本院以罪犯闫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闫纪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4日闫纪伟以患有严重糖尿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初步审查,本院已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自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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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